A+
A-
微信 朋友圈 微博 QQ空间

01版:要 闻

02版:要 闻

03版:要 闻

04版:要 闻

05版:两会特刊

06版:要 闻

07版:要 闻

08版:广 告

09版:决战决胜·两会解读与访谈

10版:两会特刊

11版:两会特刊

12版:评论·融媒

13版:要闻

14版:综合新闻

15版:议事厅·民法典

16版:世界报道

返回 2020年05月25日

放活农业与稳定农村两不误

新华每日电讯      2020年05月25日     
放活农业与稳定农村两不误

( 2020-05-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议事厅·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于飞
 
 
  
 
  当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践,遇到如下问题:第一,我国农村承包地长期被一家一户小块分割,限制了大机械及诸多农业科技的实施,生产效率低下。第二,大量农村人口进城打工,导致承包地抛荒。第三,为提高生产效率,客观上需要农地集约经营,组建大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能产生更高效率的设备和技术。第四,土地集约不能造成众多农民失去土地,否则可能影响农村稳定。
 
  我们一方面要集约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不能让农民丧失土地保障。农业要发展,但农村也要稳定。我们需要在“放活”与“稳定”之间取得平衡。我国民法典草案落实了“三权分置”的重大改革,形成了一个“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层结构,这就是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三权分置”可望解决前述提到的问题。
 
  第一,成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与诸多农户签订土地经营权合同,把农户手中的小块耕地集约起来,也包括把抛荒的农地集约起来;在大片农地上,可以方便地使用大型设备和采用农业新科技,有效地降低成本,大幅度地提高生产效率。第二,农户可以从土地经营权合同中直接取得收益,不耕作也能实现土地价值。第三,土地经营权都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后土地经营权消灭,农地的实际控制又回到农户手里,农户可以选择自主经营或再次为他人设立土地经营权。这样,“三权分置”结构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发挥着对农户的保障作用。 (本报记者熊琳)
 
版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