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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住有所居”更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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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议事厅·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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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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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规定,有住房需求的人通过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订立合同,就可以设立对房屋的居住权。这种权利是物权,必须有书面的合同,并且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然后才能有效设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设立居住权是为了保护离婚妇女、老人这样的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所以民法典草案倡导居住权无偿设立,并要求不得转让、继承,仅能用于居住权人自己基本权利的保障,而不能转手营利。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的民法典草案就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起草物权法时担心这一制度面向的群体不够广泛,因此未作规定。但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对于居住权的需求日益旺盛,这次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一制度,回应了社会需求。
在实践中,有些父母拿出毕生积蓄为子女购置房屋并登记到子女名下,但子女婚后却要求老人搬走,老人无处可去。还有些丧偶后重组家庭的黄昏恋老年夫妻,一方在去世前立遗嘱把房屋留给自己子女,但子女对于老人的新老伴并没有太多感情,因此要求其搬离老人房屋。遇到此类情形,法官感到十分棘手,出现情理与法律的冲突,所以不少法官直接判令弱势一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可以住到找到新的房屋为止。
此外,以房养老政策也需要居住权的保障。老人把房屋产权交给银行或养老机构,自己对于房屋就只能基于租赁权居住。这种权利并不稳定。在政府为公务人员任期内提供的公务住房、一些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中转房、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福利房的情况,都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实现房屋之上权利的明晰化和稳定化,兼顾国有资产安全和特定群体居住权利的保障。
(本报记者张典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