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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介入私权利不那么容易了

新华每日电讯      2020年05月25日     
公权力介入私权利不那么容易了

( 2020-05-25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议事厅·民法典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蒋勇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此长彼消的标志性问题。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很多种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且规定得也比较宽泛。比如,关于合同无效,实践中只是轻微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合同都被判无效,合同无效制度甚至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遮羞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后续颁布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得越来越少,实质上就是逐渐遏制公权力对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干预。
 
  这次民法典草案中又再次将原有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进行了删减、合并。比如合同编明文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此前的合同法并无对此的明确规定。再比如,趁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原先是两个不同的可撤销情形,只要满足一个条件都可以撤销合同。民法典草案改为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可以,即行为上要有趁人之危,结果上有显失公平的程度才可以撤销合同,这就限缩了公权力介入当事人之间交易安排的空间。
 
  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只是民法典时代的开始。民法典施行之后,律师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好民法典,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我们律师有信心和法官、学者等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一起努力,让我国的民法典成为一部生机勃勃的法律。
 
     (本报记者张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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