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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违法罪名确定: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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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1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新华关注·法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7日发布补充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做出补充、修改,其中明确了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姜熙解释,此罪名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是使用兴奋剂罪,不是针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情况。“我们国家的兴奋剂入刑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也符合国际惯例。”姜熙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去年12月26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兴奋剂违法行为被首次写入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