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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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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的应该是“坐享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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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调查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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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欧甸丘
“分红式扶贫”只是舆论对部分涉及用分红去扶贫的扶贫手段所贴的一个标签,其内涵并无权威规定。那么,不妨先看看当下扶贫重点地区涉及“分红扶贫”有哪些情况:一是各方扶贫资金量化到贫困群众户头(人头)或量化到贫困村下发之后,注入扶贫项目,要求项目每年按照注入扶贫资金的量拿出一定比例(一般10%左右,相当于资金使用成本)或按照项目效益给贫困户分红。比如,某村养牛致富带头人获得扶贫部门100万元资助用于建设牛舍,被要求每年拿出10万元分给全村群众(含贫困群众),10年后牛舍使用权收归村集体。
二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所获利润给贫困群众的分红。比如,有的村规定,村级集体经济获得的纯利润按照“6211”的分红模式进行分红,即纯利润的60%拿给全村村民分红,20%拿给全村贫困群众分红,10%留作集体经济积累,10%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人员报酬。
三是贫困群众贷款(3万元左右/户)入股到相关企业,由该企业每年拿出所用资金的利息(10%左右)给贫困群众分红,企业到期偿还本金,地方财政对贫困群众进行贷款贴息,有的地方称这种情况为“户贷企用”。比如,某地方龙头企业获得了100户贫困群众入股的300万元贷款的使用权,每年拿出30万元利息给入股贫困群众分红,3年后偿付所有贷款本金,县级财政为贫困群众贷款进行贴息。
平心而论,这三种通过分红进行扶贫的方式,从制度设计上看,便存在贫困群众在过程参与程度上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参与分红获得全过程的贫困群众数量多少及贫困群众参与的时间长短。
分红资金大多来源于扶贫项目,判断贫困群众的过程参与程度,不光要看分红过程本身,还要看分红背后的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前述三种“分红式扶贫”大多数都为贫困群众的过程参与留下了或大或小的空间。以争议最大的“户贷企用”为例,使用该项资金的企业往往能够因该项资金使用成本较低,而愿意吸纳更多贫困群众在企业内就业,或者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扶贫实践中,通过这种途径获得工作机会的贫困群众不在少数。
“分红式扶贫”过程中,贫困群众的过程参与度实际上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该项扶贫手段能够吸纳的贫困群众的最大数量。如果参与机会(或工作机会)少,而待参与的贫困群众数量较多,则客观上总有部分贫困群众无法参与。当前,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僧多粥少”的情况比较常见。
另一个决定性因素则是贫困群众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愿。不排除每个县、乡镇都可能出现个别有参与能力但无参与意愿,只想坐享其成的贫困群众,但这种极端个案并不能说明扶贫面上的问题。
真正需要反对的是,有参与能力而拒绝参与扶贫过程,坐享分红、等待“被送钱”而谋求脱贫的现象,而非上述介绍的这些“分红式扶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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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的应该是“坐享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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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调查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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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的应该是“坐享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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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调查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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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欧甸丘
“分红式扶贫”只是舆论对部分涉及用分红去扶贫的扶贫手段所贴的一个标签,其内涵并无权威规定。那么,不妨先看看当下扶贫重点地区涉及“分红扶贫”有哪些情况:一是各方扶贫资金量化到贫困群众户头(人头)或量化到贫困村下发之后,注入扶贫项目,要求项目每年按照注入扶贫资金的量拿出一定比例(一般10%左右,相当于资金使用成本)或按照项目效益给贫困户分红。比如,某村养牛致富带头人获得扶贫部门100万元资助用于建设牛舍,被要求每年拿出10万元分给全村群众(含贫困群众),10年后牛舍使用权收归村集体。
二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所获利润给贫困群众的分红。比如,有的村规定,村级集体经济获得的纯利润按照“6211”的分红模式进行分红,即纯利润的60%拿给全村村民分红,20%拿给全村贫困群众分红,10%留作集体经济积累,10%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人员报酬。
三是贫困群众贷款(3万元左右/户)入股到相关企业,由该企业每年拿出所用资金的利息(10%左右)给贫困群众分红,企业到期偿还本金,地方财政对贫困群众进行贷款贴息,有的地方称这种情况为“户贷企用”。比如,某地方龙头企业获得了100户贫困群众入股的300万元贷款的使用权,每年拿出30万元利息给入股贫困群众分红,3年后偿付所有贷款本金,县级财政为贫困群众贷款进行贴息。
平心而论,这三种通过分红进行扶贫的方式,从制度设计上看,便存在贫困群众在过程参与程度上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参与分红获得全过程的贫困群众数量多少及贫困群众参与的时间长短。
分红资金大多来源于扶贫项目,判断贫困群众的过程参与程度,不光要看分红过程本身,还要看分红背后的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前述三种“分红式扶贫”大多数都为贫困群众的过程参与留下了或大或小的空间。以争议最大的“户贷企用”为例,使用该项资金的企业往往能够因该项资金使用成本较低,而愿意吸纳更多贫困群众在企业内就业,或者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扶贫实践中,通过这种途径获得工作机会的贫困群众不在少数。
“分红式扶贫”过程中,贫困群众的过程参与度实际上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该项扶贫手段能够吸纳的贫困群众的最大数量。如果参与机会(或工作机会)少,而待参与的贫困群众数量较多,则客观上总有部分贫困群众无法参与。当前,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僧多粥少”的情况比较常见。
另一个决定性因素则是贫困群众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愿。不排除每个县、乡镇都可能出现个别有参与能力但无参与意愿,只想坐享其成的贫困群众,但这种极端个案并不能说明扶贫面上的问题。
真正需要反对的是,有参与能力而拒绝参与扶贫过程,坐享分红、等待“被送钱”而谋求脱贫的现象,而非上述介绍的这些“分红式扶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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