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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

新华每日电讯      2019年10月16日     
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

( 2019-10-16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要 闻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四条中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国保监会”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本条例。”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资本充足率还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的“工商登记证”修改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分别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
 
  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前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第七十二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权威解读


 
  1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本次修改两部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将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刘福寿表示,两部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
 
  “比方说,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空间。我们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他说。
 
  两部条例的修改还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
 
  “我们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两部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刘福寿说。
 
  据他介绍,修改两部条例的过程中,我国坚持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等原则,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道路。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刘福寿表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了“鲶鱼效应”。“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他说。
 
  条例修改后,如何平衡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发展?“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个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刘福寿说。
 
  刘福寿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记者李延霞)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