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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疫情影响的商品房交易:可变更期限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主播:可返还款项

新华每日电讯      2020年05月20日     
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疫情影响的商品房交易:可变更期限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主播:可返还款项

( 2020-05-20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综合新闻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王茜、罗沙)国务院新闻办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允许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比如为了过春节,或者由于一定的季节性需求,办的展览、庙会预定的场地,这时候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了,这种情况下是允许解除合同的。”
 
  刘贵祥表示,还有一种情况,受疫情影响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记者王茜、罗沙)疫情期间,不少孩子上网时间增加,更有“熊孩子”在网络直播平台用父母支付宝、银行卡“慷慨”打赏……面对这种情况,监护人能否要回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涉及到网络打赏等问题的多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时非常慷慨,有的金额达到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刘贵祥说。
 
  此外,受疫情影响,给孩子报的培训班迟迟无法开课,也是家长们普遍面临的问题。对此,意见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刘贵祥表示,如果线下培训合同可以通过替代性的线上培训达到预期培训效果,法院是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对一些特殊的培训班,比如艺术类培训,必须面对面地进行,线上培训难以达到目的。这种情况下,对于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我们要支持。”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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