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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向捕食野味“亮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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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17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调查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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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其中,违反本决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记者周润健)据新华社天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