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版:新华关注·新时代中国调研行·长江篇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 对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作出规定

(2023年08月16日)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
对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作出规定

( 2023-08-16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权威发布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记者齐琪)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正确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新规定,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等内容作出规定。
  为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解释第1条作出正向规定,明确环境污染包括废水、废气等物质型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能量型污染;生态破坏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
  据介绍,数人侵权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解释对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无害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产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明确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使用。结合生态环境侵权特点,解释遵循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重大过失,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以在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基础上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此外,解释还对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第三人侵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等作出规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记者齐琪)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系统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司法解释,推动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当事人举证、证据调查收集、认定、采信等方面的规范化。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共3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
  对于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是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是否成立的最关键要件,规定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获得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介绍。
  此外,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这一问题,规定明确: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