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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少有“执行难”

新华每日电讯      2019年10月28日     
议事厅:个人破产的“罪”与“赎”

( 2019-10-28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8版 调查观察
 
国外少有“执行难”
 
  (上接7版)
 
  刘静:无论基于国外自然人破产经验,还是国内具有替代性的执行实践,除了真正的“老赖”,个人到了寻求破产救济的境地,基本上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针对债务人的判决,往往因“执行不能”变成“执行难”积案。
 
  陈卫国: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民事执行制度承担了很多个人破产的功能。法院最难办的是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
 
  这几年,法院系统狠抓规范执行,过去执行当中存在“执行乱、乱执行”等突出问题,都已经得到明显改善,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相形之下,“执行不能”案件问题却日益凸显。
 
  假如将来对个人破产作出制度安排,这个包袱就被消化掉了。到那时候,很多案件不会进入到执行程序,也就不存在“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问题了。
 
  记者:有数据表明,在全国法院系统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
 
  据业内人士计算,以2018年为例,约有250万起案件积压在执行程序中,没有退出路径。这种局面下,对债务人来说“债台高筑”无法得到“救赎”,对法院来说“案台高筑”无法得到疏解。
 
  刘静:客观上讲,老百姓反映的“执行难”和法院强调的“执行难”,内涵大不一样。在普通百姓特别是债权人看来,法院判决了就应该执行,执行不了判决还有什么用?法院“执行难”的解释就是推卸责任。而法院真正要解决的“执行难”并不是所有执行不了的案件,而主要是债务人实际上有能力却不履行判决的案件。  所以,我觉得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加明确“执行难”真正的客体。
 
  陈卫国:在一些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有的执行部门同时办理执行和个人破产案件,案件有财产可执行走执行程序,资不抵债就走个人破产程序,不存在我们这里的“执行不能”案件。
 
  记者:一些法律实务界人士表示,到境外学习如何破解“执行难”时,发现很多国家都没有“执行难”,“执行不能”或资不抵债的案件,都走破产程序了。
 

 
民间“讨债”隐患多


 
  记者:对于无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救济,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这样的场景:“债权人尽其一生进行毫无成果的追索,债务人完全从正常经济生活中消失,彼此都付出了沉重的社会和情感代价。”
 
  刘静:个人债务得不到豁免,债权人的催收就不会终止,暴力催收引发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有的债权人选择暴力催收而违法犯罪。像广受关注的“于欢辱母杀人案”,暴力催收不仅祸害到债务人,也对债权人造成不良影响。
 
  前几年,银行系统内部做过一次调研,93.6%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85.3%的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都认为国家有必要出台个人破产法。
 
  这与外界泛称银行担心逃废债,会反对个人破产法的推测并不一致。银行支持个人破产法,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平合法催收: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哪些人有财产可以催收、哪些人确实无偿还能力,一下子都能搞清楚,有利于确立公平有效的催收制度。
 
  任一民: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是先到先得,谁先起诉谁先保全,后到的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得到清偿。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对债权人公平清偿,要从制度上解决“先下手为强”“靠关系靠拳头”等哄抢财产行为,切实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时,金融机构首先不应考虑抽贷问题,而是为企业输血,共同商量怎么救活企业。企业活下来,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既减少债务人的损失,也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记者:现代个人破产制度,追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改变了对债务人财产分配不公平的局面,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实现公平清偿。
 
  陈卫国:蔡某案中,4名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清偿。个人破产首先是对债权人公平清偿,其后才是对债务人依法免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按先后程序分配,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已知案件还是按比例分配。
 
  刘静:个人破产可以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已经破产的债务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把问题搁置下来,并不能真正解决债务问题,也不能激励债务人还债,让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
 

 
不必等到征信完善


 
  记者:几乎所有破产法都尊崇诚信原则,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困境,但大多数制度都拒绝直接对债务人免责,以防止债务人以欺诈方式滥用救济制度。
 
  尽管我国已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信息制度,但并不能完全满足信用数据化的需求。是否要等到信用体系成熟时,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
 
  刘静:如果指望个人信用体系完备之后,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实际上是本末倒置。与其消极等待征信体系的自行完善,不如同步进行个人破产的立法,边开渠边放水,促进征信体系的完善。
 
  事实上,个人征信体系也是由法院“执行难”、银行“呆坏账”等问题共同推动的。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压力,个人征信体系就少了重要一环和动力。
 
  我这里所讲的信用,并不是法院黑名单上的“信用”。个人破产后最核心的影响就是征信,代表债务人的经济能力。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要警惕把所有东西都揉在一起,大家分不清什么是征信,什么是社会信用。
 
  陈卫国:如果仅从征信系统角度反对个人破产法,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现代人对个人信用制度的理解,很容易与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勾连起来,而个人破产历史比征信历史要久远得多。
 
  我们知道,国外的个人破产历史很悠久,从古罗马、中世纪到二十世纪,很多国家都陆续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与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的个人信用体系相比,当时的征信系统恐怕连小儿科都不是,但并未影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温州个人债务清理试点首先是个制度成果,而不是看我们办结几个案件。这个制度安排有政策宣示和法律指引作用,让债务人知道如果一开始就讲诚信,将来制度上有个人债务清理的出口。如果个人违反诚信原则,就失去适用这个制度救济的资格。
 
  方飞潮:从当前破产实践看,企业重整后信用修复难的现象值得关注。目前,企业信用修复只能通过地方的“土办法”解决,即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用大事记形式做标注。
 
  虽然各级人民银行都明确鼓励为重整企业贷款,但一些商业银行并不积极。当地42家有贷款需求的重整企业,贷到款的也就一两家。
 

 
借贷双方都要谨慎


 
  邱文东:当年银行资金宽裕的时候,银行行长登门来找企业董事长,求着企业贷款。记得当时拿过来的担保合同,让我们股东签字,上面连贷款额度都没填,能批下来多少也不知道。
 
  有的银行看我们企业现金流好,拿过来的担保合同是空白的,连内容都没有,摆明了要敞着口子给钱。大家兴奋得不行,看也没看就签了。
 
  后来,看到法院判决书,我脑袋一下子大了:怎么有这么多贷款?再一看担保文件下面,还真是自己的签名,没想到都变成自己的债了。
 
  记者:债务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其实也是债权人的投资风险。如果债权人自身没有尽到风险控制责任,单凭债务人的一纸担保,包括为了增信采用股东反担保的方式,并不能降低投资风险。
 
  一旦发生债务危机,即使抓住几个债务人“垫背”,除了推卸责任“甩锅”外,并不能减少任何真实发生的损失。
 
  方飞潮:一些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不去履行风控责任,把这项责任转嫁给企业股东,简单地让股东个人去签字做担保,一个两个不够,就找来五个十个,具体这些人有无偿还能力不清楚。相关部门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要求不能滥用担保,要审查个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
 
  记者:债权人把股东家庭与企业经营捆绑在一起,试图将自己的风控责任转嫁为对方的债务风险。这种过度依靠企业家经营能力的行为,反而放大债权人自身的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合法豁免,不必终身背负债务。债权人的信贷损失和风控责任因此暴露无疑,借贷就会更加谨慎。
 
  陈卫国:个人破产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市场风险的问题,对债务人来说是投资失败,成了被执行人。而如果丧失偿还能力,对债权人来说也是投资失败。而对投资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双方更容易接受个人破产。
 
  将来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风险意识下,债权人借钱时就需要慎之又慎,根据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该借的就借,不该借的不借,这会倒逼债权人主动做好风控审查。
 
   (应受访者要求,邱文东为化名)
 

 
资料卡片


 
个人破产制度
 
  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
 
  指在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的破产免责制度,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人予以免责的规定、不予免责、法律规定不能免责的债权以及撤销破产人的免责等规定。
 
自由财产制度
 
  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有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裁量,当由债务人保留而不得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即为自由财产。
 
失权复权制度
 
  失权制度是规定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从事某些职业、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实施某些行为的限制的制度。复权制度则是一定时期后或者一定条件满足后对失权债务人取消前述限制的制度。失权会对破产人的经济等活动进行限制,可以敦促市场主体审慎行事,减少道德风险。
 
版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