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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检察保护

( 2018-11-13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新闻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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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的北京市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两名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被告罗某某、卢某某自2016年9月开始通过四家网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苦瓜清脂系列等保健品。民以食为天,通过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侵权责任突显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彰显了检察机关对“舌尖上的安全”的全力保护。
  其一,完成了侵权行为的司法确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起诉人要求两名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这些诉讼请求以两名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为前提。侵权行为的司法确认是公益诉讼的起点,但是检察机关的这一诉讼请求意义远非如此。根据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一旦判决书认定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的事实,那么就意味着司法确认了二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现已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是抽象的因果关系,但对于具体的因果关系同样有一定证明意义。购买了这些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如果就此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减轻其证明责任和诉讼成本。这既有利于通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对消费者的全面保护,更有利于通过诉讼便利引导消费者强化权利意识倒逼生产者、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其二,实现了违法行为的公开宣告。检察机关要求二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是一大亮点。一方面,两名被告已经将一部分有毒有害产品销售出去,购买了这些产品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面临着被侵权的风险。要求二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对产品风险进行提示,是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预防,这是对公众负责。另一方面,通过媒体进行道歉,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要经过法院审核,如此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公开宣告,既是对违法者的教育和警示,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强化和宣扬。经过严格程序后的公开赔礼道歉严肃提醒违法者:谁敢侵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法律一定会让他付出沉重的代价!
  其三,严密了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两名被告已经因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违法者锒铛入狱,并不因此而豁免其本应承担的赔偿与道歉。检察机关依法追诉犯罪以后,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彰显了公共利益最大化保护的原则。在厉行法治的今天,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全面客观的评价。在刑事程序终结之后,继续通过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其侵权责任,让食品安全违法得到严格、客观、全面的法律评价,通过严密的责任追究体系,大大提高违法成本,既是对违法者的震慑,更是对公众的保护。一句话,谁打起公众舌尖上的歪主意,谁就要在自由上付出代价,在经济上承担责任,在名誉上受到否定。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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