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内蒙古设立独生子女陪护假 |
|
每年累计20天 |
|
| ( 2018-10-21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要 闻 |
|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20日电(记者勿日汗)最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的独生子女陪护假,为子女履行照料护理义务提供有效保障。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日前,这一条例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即赡养人可以一次性请20天假,也可以分期分段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