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教育惩戒:可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

新华每日电讯     2020年12月30日
中小学生教育惩戒:可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

( 2020-12-30 )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要 闻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学生不服从管理、扰乱课堂秩序,甚至吸烟饮酒、欺凌同学,老师能不能管?怎么管?记者29日从教育部了解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日前颁布,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
 
  规则明确,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程度轻重,教育惩戒被分为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一是身体伤害,如击打、刺扎等;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链接:手中可有戒尺,心中须有分寸


 
  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不严,师之惰。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和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责任,有利于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问题,让教师管教有据、惩戒有度;同时,规则也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免受滥用惩戒的侵害。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一种权力。其目的更多是强调“引以为戒”,而不是“一罚了之”。
 
  手中可以有戒尺,但心中必须有分寸。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适当性,实施惩戒要合情合理,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合法性,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事前听取陈述申辩、事后给予救济;实施教育惩戒更要遵循教育性,以关爱学生为宗旨,以帮助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为目的,达到育人效果。
 
  手持戒尺、心中有爱,惩戒永远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宗旨。
 
    (记者胡浩)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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